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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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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院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院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院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院教学岗位、辅导员岗位、实验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

1. 编外聘用人员A类(含学院公开招聘的编外聘用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2. 编外聘用人员B类(含后勤服务人员、校园安全保卫人员、宿舍管理员、球场管理员);

3. 编外聘用人员C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除A类、B类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学院公开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条件以招聘公告为准(A类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学历本科及以上、学位学士及以上);

6. 编外聘用人员A类首次聘用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40岁,男不得超过45岁(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人员除外)。编外聘用人员B类首次聘用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45岁,男不得超过50岁。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高层次人才引进:采用“一人一议”合同制聘任。

(1) 用人部门根据具体需要提交拟聘方案:包括岗位职责、聘期待遇、管理与考核方式。

(2) 组织部(人事处)初步审核基础材料:包括个人简历、部门推荐意见、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清单;

(3) 由组织部(人事处)提交相关材料到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

(4) 组织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考核其业务能力、思想政治审查,考核过程接受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及是否拟聘的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5)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6) 组织部(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7) 组织部(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2. 学院公开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A类:参照《梧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考试程序,采用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进行。

(1)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招聘计划,经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组织发布招聘公告;

(2)用人部门负责接受报名及资格初审;

(3)用人部门组织笔试、面试;

(4)用人部门出具聘用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批示;

(5)组织部(人事处)复审拟聘人员资格,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6)用人部门填写《聘用人员录用审批表》,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7)组织部(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3. 编外聘用人员B类:采取“部门面试,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人数、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上报招聘计划,经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自行发布招聘信息。

(2)用人部门考核岗位技能、健康状况和年龄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将聘用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示;

(3)组织部(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用人部门填写《聘用人员录用审批表》,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5)组织部(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编外聘用人员C类的用人部门,按照《金年会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的,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条 组织部(人事处)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到期前20天通知用人部门进行试用期考核,用人部门在试用期到期前15天,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交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的试用期满考核鉴定意见。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用人部门同时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备查,组织部(人事处)在试用期到期前10天通知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B类实行年度考核, 编外聘用人员A类由学院统一组织考核。编外聘用人员B类由用人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编外聘用人员C类由用人部门实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部(人事处)不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50天通知院内用人部门进行合同期满考核。用人部门在合同到期前40天,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交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的聘用期满考核意见。如需续聘,由组织部(人事处)按时办理续签聘用手续;如不续聘,由组织部(人事处)通知本人。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组织部(人事处)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学院提出解除合同,组织部(人事处)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交解除合同申请。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非工勤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需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前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离职对学院造成损失及其他影响的,学院有权通过合法渠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学院和用人部门负责事项:

1.具体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

2.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3.核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4.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临时档案;

5.办理编外聘用人员解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

6.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1.接受学院及用人部门的管理,并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2.维护学院的利益,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按月计发。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院工作期间,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执行学院同类型在编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其中,高层次人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聘用之月起(当月15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从次月起执行),学院按梧州市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学院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B类执行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一般由用人部门结合岗位性质特点制定相应工资标准,提交组织部(人事处)报学院审批同意后实施。工资标准不应低于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梧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院为编外聘用人员B类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基本社会保险由学院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C类工资按照《金年会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执行,聘用人员自行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可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各类职称评聘。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考试。

第二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管理岗位最高可聘用到七级管理岗位(正科级),专业技术岗位最高可评聘到七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如在聘期内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满需解除、终止、续订聘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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