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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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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梧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新进人员(包括编外聘用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上级部门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院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学院宏观管理与落实部门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学院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招聘部门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招聘部门应当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启动

第六条  公开招聘方案由招聘部门负责编制,招聘部门在本年度补充人员计划内招聘人员。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岗位情况(含类别、名称、任职条件等)、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

公开招聘方案须报学院组织部(人事处)核准备案,未按规定程序核准备案的一律不得组织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方案一经核准备案,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招聘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岗位用工性质、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和范围、合格分数线、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内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招聘公告应当在公开招聘启动正式报名之前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可以在学院官网、梧州人才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招聘公告由招聘部门制定,连同招聘方案一并报经核准备案。招聘公告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招聘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组织部(人事处)核准备案,并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  应聘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招聘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和试前确认,并接受应聘者对有关问题的咨询。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在考试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并及时向招聘部门反馈审查结果。

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的,应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并告知报名人员后才能开考。对个别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确需在当年补缺的岗位,按不同情况进行报备核准:

(一)招聘岗位属于本年度补充人员计划中的紧缺岗位(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核定为准),或招聘岗位不属于本年度补充人员计划中的紧缺岗位,但应聘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对口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招聘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可以按1:1或1:2的比例开考。

(二)招聘岗位不属于本年度补充人员计划中的紧缺岗位,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招聘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组织部(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开考比例。

第三章 考试与考核

第九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测试应聘者必需的综合知识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

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作为面试的一种方式,其内容由招聘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考试、考核方式应根据职称和学位确定。

招聘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原则上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招聘硕士学位人员,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组织部(人事处)核准,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招聘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硕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组织部(人事处)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十二条  需要进行笔试和面试的岗位,一般应当先进行笔试。笔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且已经核准开考的岗位除外。个别岗位因笔试参考人数少,使面试开考比例低于笔试开考比例的,参照第八条执行。笔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面试阶段。

招聘部门应当将笔试成绩及岗位排名提供考生个人查询。进入面试人员姓名,成绩和岗位排名须在招聘部门工作区域内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面试工作由招聘部门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要成立面试考评组,面试考官一般为7-9人,由招聘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指派人员以及招聘部门以外的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聘部门以外考官人数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每一岗位面试结束后,要即时宣布该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考生现场签字确认面试成绩。

第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下一阶段的考生。考生成绩可按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可确定为4:6或5:5),也可按面试成绩计分,但须在招聘公告中明确规定。

对于面试开考比例低于1:3的岗位,面试成绩低于7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阶段。

第十五条  一般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岗位不设考核阶段,以下岗位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岗位1:1比例进入考核阶段:思政教师;专职辅导员;纪检、审计、党建、统战、组织干部、人事劳资、财务、宣传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考核工作由招聘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招聘部门提出拟聘用意见,由组织部(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四章 体检与聘用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的体检须到县级以上具有三甲级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确定递补人员。

第十八条  学院须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聘用后的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作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及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命题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招聘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中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须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制度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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